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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案件分享1

銓敘部 書函
主旨:彰化縣北斗鎮民代表會辦理故組員葉○○之遺族申請因公
撫卹案件事前審核工作存有違失,請貴府切實了解相關人
員有無疏失之責,並作適當處置,請 查照。
說明:
一、查彰化縣北斗鎮民代表會(以下簡稱北斗鎮代會)民國103
年10月9日北鎮代字第1030000734號函送葉故員遺族申請依
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其
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
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因公撫卹案件。案經本部就北斗鎮代
會出具之葉故員因公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表件審理,提請本
部因公命令退休及因公撫卹疑義案件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本(104)年3月18日第54次會議討論並獲決議略以
:就葉故員之死亡事實而言,其發病以至亡故之時間,係
在投宿旅社休息時,且無因公務投宿旅社之必要,亦無執
行職務(洽談公務)等相關具體事證,爰經審查小組與會委
員詳慎討論後,一致認為其死亡與公差期間執行公務不具
有因果關係,核與撫卹法第5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

第8條規定之因公撫卹要件不合,應改以病故撫卹。合先敘
明。
二、復查撫卹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規定:「遺族申請撫卹
者,……。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並應檢具足資證明其因
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另依公務人員因公死
亡證明書填寫說明載以:「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
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者,
依法議處。」再查本部101年7月23日部退四字第101361630
5號函略以,各機關在出具公務人員因公死亡證明書時,
於公文書之製作上,應依法就事實詳載,不宜妄加描述或
外加事實以外之情節,且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
事實經過。據上,各機關對於申請因公撫卹案件,應覈實
檢具足資證明亡故人員因公死亡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
送核,且應切實負責查明公務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並在
合法、合理之原則下,協助遺族蒐整證件(事實);若亡故
人員之死亡事實經過與法定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服務
機關及承辦單位之相關人員仍妄加描述與事實不符之情節
時,本部將函請各主管機關查處相關人員責任。為請各機
關切實督導所屬依法辦理公務人員因公撫卹案件之事前審
核工作,本部又以本年4月9日部退四字10439500731號書函
通函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除重申上開本部10
1年7月23日函釋意旨外,並請各機關再叮囑所屬,依法辦
理撫卹業務。爰各機關嗣後辦理撫卹案如有違反規定或要
求者,本部將函請各主管機關切實查處相關人員責任。
三、依據北斗鎮代會103年10月9日及同年11月10日北鎮代字第9
1030000734號及第1030000832號等2函所送葉故員撫卹案
相關資料均稱:葉故員於103年9月5日上午奉派參加貴府舉
辦「103年度資安演練說明會暨資通安全教育訓練」(以下
簡稱資安講習),原訂當日下午前往彰化縣肢體傷殘協進
會(以下簡稱傷殘協會)了解傷殘者用品採購事宜,並由北
斗鎮代會核予1天之公差;另葉故員在上午資安講習結束後
離開,於當日下午1時5分許投宿○○旅社,同日下午2時2
5分許被旅館工作人員發現昏倒於浴室內,其後送醫急救
仍不治死亡。本部為釐清葉故員當日公差內容,爰函請北
斗鎮代會重行審酌或予補正其因公撫卹相關證明文件,並
提供合理說明後,經該會以同年12月2日北鎮代字第103000
0890號函復略以:經查詢傷殘協會獲得回覆「若欲了解該
協會產品是不需事前聯繫,據此推斷葉故員可能事前未與
傷殘協會約定到訪。」又據北斗鎮代會所附葉故員當日之
出差請示單,其雖請1天出差,惟公差事由僅填註資安講
習;另,縱若葉故員確似北斗鎮代會上開函稱當日下午將
前往該協會,亦無因公務投宿旅社之必要。以上情節,均
與因公撫卹要件明顯不符,且北斗鎮代會上開函復內容亦
有前後矛盾之處,然該會卻仍以因公撫卹案件報送,顯與
前開本部101年7月23日函及本年4月9日書函之意旨相左。
另就本案北斗鎮代會核予葉故員之公差狀況,以及葉故員
於公差期間投宿旅社之行為,該會之管理亦有未盡合理之
虞,爰請切實了解相關人員有無疏忽之責,並作適當處置
,再將處理結果復知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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