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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屆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辦理規定如說明,請貴校(單位)加強宣導本獎項,並於106年3月31日(星期五)前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5年12月29日臺教師(一)字第1050183881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點及第2點規定,本案選拔表揚對象為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其於退休或離職後仍從事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奉獻教育、退而不休之人員。
三、復依本要點第3點規定,教育奉獻獎之推薦條件,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事蹟,著有具體績效,足為典範者。
四、次依本要點第4點及第6點規定,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最近三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將本縣推薦名冊(計3或4名)報教育部辦理複審。
五、貴校(單位)薦報資料時須檢附具體事蹟表與推薦名冊(含紙本及電子檔資料),相關填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具體事蹟表各項欄位內容,請務必詳閱「填表說明」並依式詳實填寫,勿缺漏;另請注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避免字數太多,致本府無法上傳檔案至教育部良師興國網站。
(二)受推薦人員之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每位受推薦人員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大小限20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如僅有紙本檔,為利本府掃描上傳電子檔,請推薦人員以A4大小列印並以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三)另請提供近半年「正面個人獨照」電子檔1張(身體比例至少占照片1半,半身照為宜,JPG格式、800K-4MB、直式)。
(四)受推薦人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
六、請貴校(單位)依本要點踴躍推薦人員參加遴選(推薦人員如有2名以上者,請於推薦名冊中註明推薦優先順序,以作為本府初審作業時之參考)。另,貴校(單位)於推薦人員前,請確實查證受推薦人員之品德素行。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七、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如附件1)、推薦名冊(如附件2)及受推薦人具體事蹟表(如附件3)各1份,電子檔案下載途徑:良師興國網站/管理系統/資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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