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 號
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
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
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
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
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
者,不在此限。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中華民國105 年6 月29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60735B 號
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
部 長 潘文忠
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
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
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
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 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
代理教師。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
者,不在此限。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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