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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修正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修正
總說明
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並自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發布施行以來,歷經二次修正。茲為擴增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以下簡稱本準備金)投資國內基金可投資標的,增加操作彈性,以提升運用收益,爰修正放寬本準備金國內基金投資限制及本辦法之施行日期。
本辦法現行條文共三十二條,本次計修正二條;其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擴增本準備金國內基金可投資標的,增加操作彈性,爰放寬投資限制,將原投資限制中之基金淨值累計報酬率必須符合「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五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四分之一」,修正為「最近六個月績效超越大盤或評比排名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三分之一,且最近一年於所有同類型基金中排名在前二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修正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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