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規定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規定,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之初聘教師介聘釋疑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4年1月26日府教學字第1040016123A號函辦理。
二、依據102年12月11日 總統公布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之1規定,離島地區國民教育階段之初聘教師應服務6年以上始得提出介聘本島地區學校,對於介聘至其他離島地區則未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