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園菸檳危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畫
目的:
提供學生舞台,以學生為主角,鼓勵藉由活潑創新短片,自主倡議無菸拒檳知識、態度,推廣至校園進而內化成為拒菸檳的行為與生活技能。
參加對象:
創作學生:各縣市所主管國小、國中、高中及教育部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依創作者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共3組,每支短片創作團隊學生以10人為上限。【需為同一學校學生】
指導師長(1至2位):創作學生2人(含2人)時,以1位指導老師為限;創作學生3至10人時,以2位指導老師為限。【需與學生團隊為同一學校師長】
作品型式:可以用戲劇、歌舞、微電影等綜合多元型態之[綜合藝術型表演]呈現出創新
吸引觀眾的演出;或用說法、經驗分享、創意口號、情境模擬、科學實驗等
[YouTuber型表演]表現出獨特風格的特色倡議短片。
作品規範:
主題明確:倡議拒菸無檳之正向訊息,含所有菸品(紙菸、類菸品及指定菸品等)或檳榔危害防制。
不得特別強調吸菸、嚼檳之形象(依菸害防制法第25條規定)。
具教育意義:適合所有年齡觀賞,不宜出現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影像。
因劇情需要所出現之菸品及檳榔應以道具替代,並加註警語(若未加註則不符規範)。
影片長度限制[5分鐘以內]影片,超過時間,評選單位有權斟酌扣分。
無侵害任何第三者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註)。
影片內容包含影像、音效與字幕等。
如有運用AI協作或輔助內容,應揭露或標記於影片說明欄及報名表(若未加註則不符規範)。
報名方式:
請於115年4月20日17:00以前完成報名作業流程,及以下事項:
(一)參賽影片請由指導老師上傳Youtube平台,並註記網址。
上傳Youtube平台之作品[標題]需與報名表之[作品標題]內容相同。
在Youtube平台之[說明欄]請輸入[作品說明]。
瀏覽權限請勿設定[私人],否則評審無法連結觀看。
建議設定為[兒童專屬]停用留言功能。
(二)所有參賽創作者需簽署授權書(格式如第4頁),學生及指導師長每人1張(如有12人則為12張),參賽學生另需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親自簽名。
※授權書文件請掃描合併成1檔案於報名時同時上傳,未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三)請連結報名網址填寫報名表(含作品簡介及報名表如第3頁),聯絡人mail、指導老師及參賽學生等資料請務必確認資料完整及正確,後續獲獎公告及獎狀將依此資訊製作及通知,如有錯誤,無法重製。(聯絡人姓名及mail需為學校指導師長或承辦人,勿以學生為聯絡人;不收手寫紙本,如未至指定網址完成填報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報名網址(有報名表單WORD下載連結) :http://bit.ly/ytA_ymu
https://forms.gle/UM2hot892ansA7Us8
(四)上述報名流程完成後,會以電子郵件寄送報名表至聯絡人信箱,如未收到確認信,請來信(MAIL) 或LINE、電話詢問。
請參賽者自行備份作品,得獎作品需繳交原始影片檔。
同校不限件數,若同校投稿2件以上作品,須分開準備上述資料。
作品評選標準:
主辦單位聘請專家組成審查小組,依下列標準辦理評選,獲獎者及指導老師於健康促進學校成果發表會時公開頒獎表揚。(預計為6月下旬)
符合(本實施計畫之作品規範)。
主題適切:倡議拒菸無檳之正向訊息,防制所有菸品(含電子煙及加熱菸)或檳榔危害為主題。(35%)
創新及組織:配合主題,內容創新活潑,結構完整流暢。(35%)
表達及反應:影片畫面、配樂、音效清晰,輔以字幕說明,人物表現自然。(28%)
時間控制:片長限制為5分鐘以內,超過酌予扣分。(2%)
優良作品獎勵:
本獎勵依據「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辦理,對象為學校,透過公開評選機制按等第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獲獎人或獲獎團體數占參賽人或參賽團體數之比例在30%以下。
「影爆倡議」短片競賽優良作品獎勵:(預計9件,如參賽作品數增加時,得在比例範圍內增加獎項數及流用)
分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三組,各組取3名,特優1名,優等1名,佳作1名。
特優:各組1名,共3名,頒發獎金(現金禮券)10,000元及國教署獎狀。
優等:各組1名,共3名,頒發獎金(現金禮券)5,000元及國教署獎狀。
優良:各組1名,共3名,頒發獎金(現金禮券)3,000元及國教署獎狀。
以上獲獎師生請依各「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敘獎處理原則」及各「學校學生參與活動成績優異獎勵辦法」,由各縣市政府或學校依權責敍獎。
歷年菸檳防制主題獲獎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陽明交大校園菸檳防制/playlists
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國教署校園菸檳危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畫支出。
(*註)有關無侵害任何第三者之著作權、商標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情形:請在上傳影片後,至你的影片>版權:查看Content ID之版權聲明或版權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