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投縣政府員工上班及出差管理要點」第18點規定,並自112年1月1日起生效
依據南投縣政府111年12月30日府人考字第1110308595號函辦理,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報准上限,由原「二十小時」修正為「六十小時」,並增列延長辦公申請月數上限「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
二、補休假期限由原「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修正為「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假」。
三、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名稱修正發布為「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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