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計畫
一、依據:教育部「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及終身學習活動實施辦法」。
二、目的:提供多元課程,充實身心障礙成人生活基本知能及提高社會適應能力。
三、主辦單位:南投縣政府。
四、承辦單位:本府得自辦、委託或補助所屬學校、機關、已立案機構或團體(以下簡稱各機構)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
五、參加對象:設籍於本縣之身心障礙成人;所稱身心障礙成人,指年滿十八歲,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具各級學校學籍者。但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附設之補習或進修學校學籍者,不在此限。
六、課程種類: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為達充實增進生活基本知能及提高社會適應能力之目標,其教育內容分類:
(一)、基本教育課程:指補習與進修教育或職業訓練法規所定以外,有助增進身心障礙成人就業知能或補充基本教育知能所開設之課程。
(二)、陶冶身心課程或活動:指有助提升身心障礙成人生活知能、健康休閒、人際溝通、社會適應、人文素養、生涯規劃等生活品質所開設之課程或活動。
七、實施方式:為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所提供課程或活動,應依身心障礙成人特質、需求及課程內容,提供無障礙環境;並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融入一般成人教育課程。各學校、機關及各機構、團體辦理成人教育時,至少應提供招生名額百分之五為身心障礙成人保障名額,以保障其參與機會。
(二)、專就身心障礙成人開設課程,並針對個人或團體分別辦理。前項辦理方式,得視需要採遠距教學、網路教學或結合傳播媒體進行,並輔以面授、書面輔導及其他適當之方式。
八、申請方式:各機構申請補助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立案證明文件、相關資料及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向本府申請補助,經審核符合規定並簽奉核准後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事項:
(一)、辦理目的。
(二)、辦理日期及地點。
(三)、參加對象及條件。
(四)、課程或活動內容。
(五)、經費概算。
(六)、預期成效。
九、成果報告:各承辦單位於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計畫結束後,應將其實施成果提報本府。俾按年提送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所設之各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報告。
十、輔導與獎勵:本府得視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訪視輔導各機構辦理之身心障礙成人教育,瞭解實際執行辦理情形;辦理績效良好者給予行政獎勵或表揚;有缺失者,應予輔導限期積極改進,未能改進事項,承辦單位應提出說明;其辦理或改進結果,作為以後年度申請辦理或補助之參考。
十一、本計畫陳奉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