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

主旨:轉知行政院修正「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三節慰問金
之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
辦理。
二、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
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
字第211191號函所定「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有關酌贈三
節慰問金(含禮品、禮券)之規定修正如下:
(一)退休公教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以下同)
2萬5千元以下者(兼領月退休金者係以原全額退休金為
計算基準)、「因公成殘」之退休公教人員或退休時未
具工作能力者,得酌贈發給慰問金。退休公教人員支領
一次退休金者及退職政務人員均不予發給慰問金。
(二)各機關得考量財政、資源分配或退休人員所得等因素,
於上開發放對象及每人每年6千元之數額範圍內,再予
從嚴規定。
三、行政院58年11月11日臺58人政肆字第25975號令、60年6月
2日台60人政肆字第6378號令及89年11月30日台89人政給
字第211191號函,與本函牴觸部分,自106年1月1日起停止
適用。原依修正前規定發給三節慰問金有案者,亦均自10
6年1月1日起適用本函之規定。
四、有關「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退休時之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重大疾病、婚喪慶弔之慰問或酌贈賀禮(或賻儀)等其
他照護項目,仍維持現行規定,不受有關退休時年齡、任
職年資或工作能力狀況等規定之限制,併予敘明。
五、檢附行政院來函乙份。
正本:本府所屬一級機關、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南投縣各國民
中小學、南投縣各鄉鎮市公所、南投縣各鄉鎮市代表會、南投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南投縣家庭教育中心
副本:南投縣政府財政處(含附件)、南投縣政府主計處(含附件)、南投縣政府人事處(
含附件) 2016-09-12
15:58: